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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标《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
来源: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时间:2011/6/21   点击次数:4456次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合建设[2009]8号

各相关单位:

  安徽省《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已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现批准为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34854-2008,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0.8、1.0.9、1.0.10、3.0.3、4、3.8、4.4.12、6.3.2(6)、6.3.4、6.4.1、6.4.2、6.4.4、6.4.5、6.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现将省建设厅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合肥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9年3月1日起,我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建筑工程中应用太阳能利用系统应纳入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设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十二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建设单位应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做好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

  规划区范围内十二层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的草坪、庭院、住宅建筑楼梯间及地下车库等公共照明部位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光伏、led(节能灯)等绿色照明系统。

  由政府投资建设和使用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带头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一体化应用。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洗浴场所等),应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水技术和产品,已建成的鼓励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鼓励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鼓励和推广太阳能光伏、led(节能灯)和风能发电技术在城市路灯、景观亮化、道路交通指示牌、村庄道路灯中应用。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安徽省《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db34854-2008)和《合肥市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实施细则》等标准、细则进行系统设计。农村住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照明系统也应进行系统设计。

  四、施工图审查单位对采用太阳能利用系统的项目应进行专项审查,对应设计采用太阳能利用系统而未进行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并做好太阳能利用系统应用方面的季度和年度统计工作。

  五、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照明系统应由专业施工单位按照安装设计图纸,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六、监理单位应严格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太阳能利用系统安装施工的监理工作,严禁在建筑工程中采用不合格的配件。

  七、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包括对太阳能利用系统安装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验收。不得擅自取消和变更太阳能利用系统安装的工程。

  八、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太阳能利用系统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移交和承接验收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日常管理与维护,及时制止擅自改装、移动、损坏太阳能利用系统的行为,保证太阳能利用系统的正常运行。

  推进太阳能利用系统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涉及到千家万户的根本利益,涉及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涉及到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的重要战略,各相关单位都要加强对太阳能利用系统在建筑上应用重要性的认识,将太阳能利用系统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结合起来,与建设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结合起来,抓实抓好。

二00九年二月九日


 
 
安徽省建设厅文件
 
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9〕4号
 
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
《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已经审查,现批准为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34 854-2008,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8、1.0.9、1.0.10、3.0.3、4.3.8、4.4.12、6.3.2(6)、6.3.4、6.4.1、6.4.2、6.4.4、6.4.5、6.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安徽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委托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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